2023年12月5日 星期二

「再訪日治台灣政治刑法核心的《治安維持法》」國際學術研討會

時間:2023年11月25日(週六)10時至12時10分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703教室
主辦單位: 臺大法律學院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台灣法律史學會

議程
10:00-10:10 開幕致詞
主持人:王泰升(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
10:10-11:10 主題演講
治安維持法與「大東亞治安體制」-日本內地、台灣、朝鮮、「滿洲國」的治安維持法運用之比較
主講人:荻野富士夫(日本小樽商科大學名譽教授)
華語譯者:許仁碩(北海道大學傳媒研究院助理教授)
11:10-11:40 與談
從治安維持法到懲治叛亂條例——兼談荻野富士夫所著《台湾の治安維持法》
與談人:吳俊瑩(國史館協修)
11:40-12:00綜合討論
12:00-12:10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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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5 再訪日治台灣政治刑法核心的《治安維持法》國際學術研討會
會議記錄

      本講座一方面提供了分析日本帝國治安維持體制的鳥瞰視角,另方面也是荻野富士夫教授大作《治安維持法の歷史》出版的學術交流活動。開幕由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王泰升老師致詞,指出日治時期鎮壓反抗運動時,有約四分之一的案件適用政治刑法,今天講題的治安維持法就是政治刑法的核心。王泰升也強調,從台灣觀點出發時,值得討論戰前戰後威權體制的延續性。

 

    荻野富士夫教授從日本帝國的整體視角,觀察治安維持法在日本內地、各個殖民地與佔領地的適用,勾勒出日本擴張的法制樣態。整場演講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援引統計數據,比較日本內地與其殖民地治安維持法實施情形,第二部分聚焦於治安維持制度的各地差異,第三部分將治安維持制度放在大東亞法秩序的框架下,觀察法秩序如何構成日本帝國亞洲擴張體制的一部分。

 

    第一部分,他爬梳統計數據、司法執業人員的陳述等,試圖釐清與比較日本殖民帝國下日本本土(內地)、台灣、朝鮮、「滿洲國」的治安維持法施行情形之差異。就數據而言,內地、台灣、朝鮮的案件高峰都落在1930-1933年,考量到人口總數與年代差異,朝鮮的適用較台灣嚴苛,殖民地的實施也比內地更嚴格。台灣的案件高峰跟上海的無政府主義被取締有關。滿洲國則是由關東軍憲兵隊主導,主要功能包含鎮壓游擊頓與取締思想。隨著反抗與社會運動的變遷,治安維持法的適用對象也有所變化,當殖民地的反抗被鎮壓後,治安維持法開始用以對付漸興的社會運動,二戰時又被當成維持帝國擴張、統治的工具,以處罰民族獨立運動。

 

    第二部分是比較制度研究。治安維持法是日本內地為了因應自身的社會運動而訂立,由上而下要求殖民地立法實施,立法動機並非基於殖民地自身的需要。整體而言,這部法律特色在於固定處懲罰刑,使用目的遂行罪擴張,1930年代後半更擴張到宗教領域,戰時則為了國擴張掃除障礙。在各地,治安維持法都會被援引來鎮壓威脅到日本統治的社會、政治運動。治安維持法的重心在保護國體,以及提供警察機關取締民族主義、左翼思想的形式性法律基礎,包含思想取締等功能。荻野指出,在內地,因為輿論反抗,立法初期並沒有大量執行。但是在朝鮮和台灣,1925年訂立的治安維持法則是披著法治外衣的政治刑法。而在滿洲國,關東軍的憲兵警察隊是執法主體的重心,治安維持法(1941年前為暫行懲治叛徒法、匪徒法)主要是為了掩蓋軍事統治。

 

    第三部分將治安維持法放在「大東亞治安體制」的框架下分析。大東亞法秩序除了法制度面的擴散,也包含人員的流動,這又會影響到法秩序實施的具體樣態。荻野教授推測,出於司法體制的規模較小,台灣與日本內地的治安維持法的執法主體相互流通。朝鮮的司法人員較具有自給自足性格,但是統治當局盡可能減少朝鮮法官審理治安維持法案件的機會。1930年代後期,內地與殖民地、滿州國間開始更為密切的互動,滿洲國的司法人員主要則是由日本調任。隨著日本帝國的擴張,治安維持體制開始被視為大東亞法秩序的一部分,如法學家小野清一郎,主張應該在佔領地建立日本的治安法制。不過,荻野教授認為,治安法制在戰時的影響有限,軍事鎮壓仍是主要的實質統治方式。荻野教授亦在開頭與結論中不斷提醒,民主化與自由化社會也潛藏著威權復辟的危險,需要警惕治安維持法或類似法制(如日本近年的特定秘密保護法等),也指出不同殖民帝國的統治樣態,是有待研究的課題。

 

    與談人吳俊瑩以台灣戰前戰後的治安為持體制變遷為分析焦點。荻野富士夫所著《台湾の治安維持法(台灣的治安維持法)》運用了王泰升教授的「法律暴力」說,並且透過日治時期法院檔案實證性考察治安維持法的運用。戰後台灣的政治刑法案件量,實際上是以1950年代為高峰,1980年代的案件增加,主要是出於一清專案。台灣戰前戰後的相似處在於,大致上都以獨立運動(或民族主義)與共產主義為處罰對象。但是,台灣在戰前較常以一般刑法處罰政治案件,戰後威權時期則長期缺乏政治刑法以外的法律。他也回顧統計數據指出,台灣人在戰後所面臨的威權體制,其嚴苛程度遠超過日本殖民時期,較接近軍事統治的滿洲國。此外,在形式法治面,日本殖民者比戰後威權統治在形式上更願意遵循法制。

 

    本次綜合討論涉及許多主題,如選舉和治安維持法的關聯性、研究視角的選擇、惡法亦法和惡法非法的論爭等。荻野教授提醒,法制的實施會隨著其所針對的社會現象而改變,觀察者必須將其納入分析,此外,也應該注意到治安維持法所帶來的社會制裁效果。


記錄人:廖佑祥(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基礎法學組碩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