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 台師大公領系誠大樓十樓教材教具室
協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本活動可抵台大法律學院服務學習及碩博士生學習時數
曾維翎律師:這個問題的發想是提倡者,經常將社會國當成理想目標,我想討論的問題是社會法起源與變遷,同時也會一併討論社會法這個詞的發展變遷。我想談的社會法是指,現在多數社會法學者同意的定義,不涉及私人救助與非政府組織,定義出自教科書。為了避免不同時代使用社會法的混淆,使用「社會福利」。既有研究比較多使用法學史而非知識史的方法,黃昭元、陳忠五等人的學說。王泰升使用探討法律這個知識如何形成的樣態。社會法形成的時間比較晚,採取知識史考察並不特定法律範疇。「社會法法學」是為了和華文法界「社會法學」區分。以實證法的發展及實踐者的經驗分析,參考法學者自身背景經歷,探討形成社會法的原因,也會涉及行政法、憲法等法學領域。
日治時期以1912年區分總督府推動,在制度背景上。臺灣由清帝國統治上以不要發生叛亂為主要目的。日治初期在制度層面上較少建樹。在日本法學者主導下,是以行政法學為一部分形成社會法。在文獻論述上,以清帝國為主,而非臺灣實證法上的調查。日本法學者均跟隨日本內地法學發展。在1913年台法月報上關於「社會法」一詞的出現。1920年代一戰與日本內政動盪,開始推行社會事業,1921年開始推動社會救濟事業,推動台灣的社會事業研究,1928年模仿日本社會事業而成立,在協會成立的社會事業之友,1928-1943,具有重要性,會提到日本內地出現的社會福利思想,與外國社會福利制度的介紹,與台日比較。「臺灣社會事業研究」,喜歡使用中國傳統經典來解釋台灣情況,列出「應矯正的風俗」,寫到宗挑繼承等傳統中國法時納入社會法西方現代法架構中。這本書成為日本帝國擴張的其中一環。
社會法學在推行事業比較久之後,成為法律的一種類別。在二戰為了兵源穩定成立厚生省,將社會事業改為厚生事業,厚生更強調全國一體與全體立場,與社會法強調個人不同。總結來說,日治時期出現的社會法因爲戰爭,所以沒有形成「社會法法學」。在戰後初期1945-1949年,象徵清末到中華民國法學的橫向移植。國民黨核心思想的三民主義中的民生主義,在介紹其他國家的思想時經常將民生主義融入其中,例如「建設之所要在於民生」。「社會法律學」,人為民生主義與社會法律學相似。美國的社會安全概念的引入。一開始在報章社論中介紹,講述歐美各國的事業安全看法。社會法名稱意義的轉變,在1920末期到1930年代,社會法出現不同意義,例如「法律社會化」等。日治時期研究內容多關於現行法,研究者也多為官員與學者,1945年戰後台灣等於進入新的制度並成為新的主體。國民黨四大政策綱領進入中華民國憲法中。強調「世界趨勢」「時代精神」的憲法學。納入「社會國」的行政法學,林紀東等行政法學者樂見社會安全納入行政法,但戰前從來沒有提過社會國的概念,戰後卻雙雙提到,可能是受德國行政法學影響。戰前中國一邊繼受一邊發展出「中國式」的社會法。
臺灣1949年後進入「自主繼受」,借助法學者世代的概念,可以觀察知識傳遞的關係。第一代法學者在條文解釋上強調符合其他國家的趨勢與三民主義。1960年代中期第二代法學者,以留德者最多,例如翁岳生翻譯「社會法治國」文章,楊日然翻譯日本學者所接受的德國學說的文章。比起社會國,更傾向使用社會安全等詞彙,以學科分流繼受相關知識。在威權黨國時期,必須要與三民主義結合,例如「民生法治國」,將福利改稱為民生,受許多其他學者引用,但實質上內容相當於原稱。
林紀東1960年代提倡社會法研究,但在解嚴前其阻礙在於缺乏自主性,人權與法治價值的缺乏,社會法並非當務之急。解嚴之後,法律關注焦點逐漸改變,「釋憲」讓留學各國的大法官將學說轉為實務,又以留德最多。政治民主化與自由化後,拋棄民生又改回採福利,並將社會國原則當成中華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
社會法法學的形成與多元發展,逐漸在大學設立研究中心並發展社會法法學。
重新定義貧窮:1960年代社會救濟的調查與變革
劉晏齊副教授:1960年代社會救濟調查,涉及當時政府嘗試重新定義貧窮。1945年中國國民政府在中國成立「善後救濟總署」配合聯合國的支援,在台灣有成立分署但運作結果不好,因此當時主要是透過仕紳救濟。當時沒有救濟制度延續,單位沒有好好檢視日本總督府留下來的制度,因此基本上是重建制度。1943南京國民政府行政院頒布的社會救濟法,被認為是臺灣最早的社會救濟法,但基本上其實根本沒有功能,1946年台灣行政公署的冬令救濟,以及1947年醫所辦法才是真正有用的。到1963年台灣省社會救濟調查辦法,這20年左右的斷裂,後者包含家庭總收入、最低生活費、工作能力,是前二者沒有的。
國民黨社會部改隸國民政府社會部,1943社會救濟法的慈善觀念到責任觀念,從事後補救到事前預防,從出生到死亡。社會福利史在1942年英國的報告,主張政府應該設立全面的救濟制度「從出生到搖籃」。第一次臺灣冬令救濟,1950年代因為韓戰,開始有制度與政治上改革。美國制定480公法時,規定救援人口要逐年減少,1961年兩教會,台灣省政府希望不要再依照冬令救濟的名單,不論何者均以個人為對象,從此時開始以家庭為單位。因此認為台灣社會救濟的法律制定應受此時期規定影響。虛擬薪資的規定一直受學者批判,但其實在1963年就有。美援會最後決定各縣市可以和分署討論無固定薪資者如何認定。
記錄人:陳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基礎法學組碩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