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敬邀參加台灣法律史學會2015年度秋季研討會:家族法與家族史的研究交流




主辦單位:台灣法律史學會、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
時間:2015/12/12(六)下午1:30-下午5:00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第一會議室(1710
無需報名,歡迎踴躍參加!會後並舉行年度會員大會,煩請會員撥冗出席與會。


議程:

13:10 ~ 13:30 報到

13:30 ~ 15:10 日治時期台灣人家族史

主持人:黃富三(台大歷史系兼任教授;台史所兼任研究員

霧峰林家與地域文化運動─霧峰一新會讀書會個案分析(1934-1936)   
報告人:鄭麗榕(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助理教授)

1920年代臺中士紳蔡蓮舫的家庭生活   
報告人:李毓嵐(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   與談人:李昭容(彰化女中老師及朝陽科大兼任助理教授)

綜合討論

15:10 ~ 15:20 休息時間


15:20 ~ 17:00 日治時期的台灣人家族法
主持人:王泰升 教授(台大法律學院法社中心主任;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

台灣日治時期家族法研究的歷史脈絡考察   
報告人:曾文亮(中研院台史所助研究員)   
與談人:劉恆妏(台灣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副教授

從日治法院判決談日治時期台灣人家族法的多元鑲嵌性格──以家與婚姻制度為中心   
報告人:沈靜萍(僑光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與談人:鄭川如(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綜合討論



2015年6月5日 星期五

你所不知道的黨禁


編按:本文緣起於6月5日自由時報一篇關於彰化某國中歷史科考題的爭議,詳見以下所附連結。

作者:吳宗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問題其實出在第1題,而不是第2題。第2題的答案並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
目前看起來命題者認為戒嚴時期組織政黨違反戒嚴令。這個答案是錯誤的。目前人們已經知道1949年5月19日公布的臺灣省政府暨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1號的臺灣省戒嚴令未經總統(李宗仁)公布,也未經立法院同意。在此可暫時不討論這個問題,並假定戒嚴令的法定程序已經完成。即便如此,規範上可以認為臺灣省戒嚴令未禁止組織政黨與政黨的室內集會。
依戒嚴法第11條第1款第1目最前段與第2目,戒嚴地域內的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會結社」,並得於必要時加以解散。集會與結社是兩件不同的事情。而臺灣省戒嚴令第三點(五)則禁止「聚眾集會、罷工、罷課及遊行請願等行動」。戒嚴令在戒嚴法容許的權限中選擇了禁止「聚眾集會」而非禁止「集會結社」,應該解釋為有意省略「結社」,而是將戒嚴的效力限定於同令明文表達的禁止罷工、罷課、罷市與鼓動學潮。中華民國政權在此之前已經有過發布戒嚴令的經驗,在臺灣也因為228事件實施過戒嚴。因此很難理解為是事出突然或忙中有錯。
由於戒嚴令並未禁止結社,中華民國政權中已存在的青年、民社兩黨在臺灣可以繼續活動,甚至招收新黨員。而雷震籌組中國民主黨時,中國國民黨的反應是奇怪的「不承認」,而不是「違法」。雖然籌組政黨是引起雷震遭到逮捕的原因之一,但如果是違反戒嚴令這麼簡單的理由,一瞬間就可以獲得形式理由來打擊。可以算是廣泛地禁止結社(不只針對政黨)命令的是《臺灣省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強調為本文所加)。這個辦法是在臺灣省戒嚴令生效的5月20日同日,以臺灣省政府暨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總致字第82號通告的形式出現。辦法第3點規定:「凡經政府核准之各社團非經許可並派員指導者,一律禁止集會(省各地參議會不在此限)」。同辦法第4點則規定:「未經政府許可之各社團,均為非法團體,一律禁止」(臺灣省政府公報,38年夏字67期,頁835-836)。
有關許可及指導其實是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1942)第13條的規定,並沒有什麼特殊。至於第4點,法律效果也只有省政府及警總不受理社團的登記立案,以及可以找理由驅離而已。以驅離的方式解散集會很容易,但是要如何「解散」社團,而能避免它復活,需要很高度的技術。似乎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法令完整地規範--因為官方不知道要怎麼做,只會戒嚴時代的監聽、騷擾跟濫行逮捕監禁。由於這個辦法制定後11天的同月31日才刊登於新生報,當時的省社會處在辦法全文還未通行各地時已經接到基隆市政府(基府民字第7294號)詢問各種聯誼組合能不能集會的問題,6月9日函覆基隆市政府,並引用上面這個辦法。
不過這個規定後來漸漸被淡忘。1958年3月25日,當時的立委夏濤聲(青年黨)質詢行政院長俞鴻鈞時表示:「目前政治的根本癥結,是由於目前的政黨情勢與政治形態不能配合」,「凍結政黨,實際上就是凍結政治」,並主張實施「政黨解禁」,稱「目前海內外輿論幾乎一致主張有成立反對黨的必要 ...」。俞鴻鈞答覆:「依憲法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是以夏委員所謂『開放黨禁』問題,根本不會發生。因為政府既未有『凍結政黨』的事實,就無所謂『開禁』」(中央日報同月26日2版)。當然也有比較粗糙的說法。雷震在1960年遭到逮捕後,1961年7月24日,省議員郭雨新(青年黨)質詢職業軍人出身的省主席周至柔,周表示:「從未聽說過有所謂『黨禁』」,而他的理由就是還有青年與民社兩黨存在(中央日報同月25日第3版)。
中華民國政權中的政黨都是在尚無法律規定時就已組成。問題其實是出在人們對什麼叫「合法」團體與什麼叫「非法」團體的理解錯誤。人是群居的動物。人會形成各種目的和活動方式不同的團體。世界史上尚未出現過只存在後於法律之團體的社會。功能分化程度比較高的政治社會中,法律對團體的規範通常是特殊權益的保障,承認團體有一定的對內權力。至於團體為何以及如何組成,通常不是法律的問題。在平等公民組成的政治社會中,法律的規範則在於要求一定的形式(名冊、帳冊、章程...),以將團體的活動客觀化。會發生二元的合法/違法判斷的一般而言不是團體的存在,而是它的行為。即使中國共產黨也要在長期武裝鬥爭後才被宣布為需要被戡平的叛亂團體。
中華民國政權就算有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但這個法規定的主管機關社會部在臺灣從未存在過。實際上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社會司。連主管機關都未成立,周邊的配套法令也幾乎不存在。因此2003年時前內政部長余政憲發現該部根本沒有婦聯會(成立於1950年)的任何資料。並不只是因為宋美齡有特權。就算她想守法,政權也還沒讓法令就位。比較日常生活的說法是「政黨無法可管」。然而正確地說,法律的語言中沒有政黨這個詞彙,所以無法描述政黨,也無法創造政黨的權利和義務。這時候理論上「只要」貫徹憲法保障結社自由的原則就好。
戒嚴時期存在的「黨禁」實際上不是某一條法律或某一則命令明白宣示自即日起不許成立新政黨、成立者會受到何種處罰、以政黨名義活動者會受到何種處罰等等。制度上的手段是前述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第13條的許可與第16條的立案。但是沒有獲得這兩條所謂的許可和立案的事實上團體,光是存在本身不會受到任何刑事或行政罰。所以也可以詭辯,主張其實根本沒有黨禁。當然這個主張是錯誤的,因為黨禁不是用說的,而是用做的;是根本不予許可或立案,消極地吃案、不進行行政程序就可以達成這個目標。在沒有課與義務的行政訴訟手段之前,機關這樣做,當事人也拿他沒辦法(所以只能靠關係、關說、或關門給錢)。
「有趣」的是在美麗島事件發生後,1980年代不斷出現各種貌似民間、實際上受到監督與籠絡的「人民團體」反對「取消黨禁」。俞國華、林洋港也在立法院反覆宣稱當時有黨禁,而且黨禁是根據戒嚴法。因為當時沒有網路,大家還不知道有圖有真相,加上被戒嚴久了,國民黨政府說有就有吧。很有意思的是俞國華說選罷法不要求一定要有政黨推薦才能參選,想選舉不一定要加入或成立政黨,可以用無黨籍身分參選。
嚴格說起來,組織新政黨的行為只能在同時符合例如懲治叛亂條例跟預備內亂罪的情形下被制裁。所以第1題的答案應該是以上皆非。要送分的。

2015年1月11日 星期日

日治與國治時期台灣戶政法制的延續性與類似性——從陳澄波戶政檔案相關報導談起

作者:郭詠華(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在最近一則嘉義市戶政檔案資料展的相關報導中,新公開的史料揭露了當初陳澄波的戶籍資料記載其死因為「變死」。最開始的新聞報導中,「變死」被誤解釋為台語的「砰死」,後來才更正「變死」其實是日語的「非自然死亡」之意。這顯示出台灣的社會生活中——包含法制度與法律實踐在內——其實潛藏著許多未被發現或是被誤解的日本因素。

現在的台灣社會存在著一套非常縝密的戶籍制度,戶籍資料記載了每個人的出生、親屬關係異動、死亡等多項法律關係,而國民身分證字號與國民身分證更是國家確實掌握與分辨每一個特定人士身分資料的其中一環。雖然歷經多次變革,不過原則上現代台灣的戶籍制度可說是奠基於日治時期的戶口制度及其資料。相較於傳統清帝國以徵稅和維持治安為目的,僅收集部分且不夠精確的台灣人口資料,從1895年開始統治台灣的日本帝國及其轄下的台灣總督府,為了清楚了解與確實掌控台灣社會的具體人口情狀,從統治初期就著手清查台灣人民的家庭與個人狀況,同時並進行武器清查。歷經數次調查之後,1905年第一次臨時台灣戶口調查更進一步全面核對和更正各項戶口與個人資料。奠基於這些資料,1905年〈戶口規則〉與1906年〈戶口調查規則〉確立了日治時期台灣乃是由警察透過保甲掌握家庭與個人資料的戶口制度,而非由專職戶政機關辦理的戶籍制度。在日本統治期間,台灣當地舊有的保甲制度被改造為輔佐警察的半官方組織,警察得以運用在地保甲的力量深入民間、確實掌控台灣人民的個人狀態與身家資料。此外,台灣總督府每隔數年亦會進行「國勢調查」,定期全面核查全島的人口資料,作為擬定政策的參考之用。

在國家法規與警察強力執行的情況下,日治時期台灣的戶口法規得以落實在台灣社會中,戶口調查簿所登載的資料也有相當程度的正確性。因為接收了這些日治時期的警察戶口簿冊,所以在1945年接續著日本而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並不需要像當年的日本政府一樣耗費十年的時間來建立戶口制度,而是相對容易而且快速就能開始運作中華民國戶籍法制。不僅如此,日治時期戶口法規與實踐對於台灣社會更廣泛的影響,並沒有隨著政權移轉而煙消雲散。雖然〈戶口規則〉、〈戶口調查規則〉等日治時期法規自1946年7月起被廢止,之後台灣改為施行中華民國戶籍法,但是台灣人民在日治時期多年來養成與戶政事務相關的做法與觀念,仍然持續影響他們在戰後處理這些事務的實際情形。像是前述當時陳澄波的死亡登記資料中,死亡原因的「變死」其實是戰前日文的用法(戰後日文改為「変死」)。日治時期台灣的日文報紙、漢文報紙、以及文學創作,亦可見到當時人們使用「變死」此一詞彙來指稱非自然狀況下的死亡,例如意外事故、他殺等。就此而言,在二二八事件發生的1947年以及發生之後的時期,在法制上台灣顯然已經改為適用中華民國戶籍法,但是實際上運作這套制度的人們仍然保有過去日文詞彙的習慣,並且在中華民國法制下加以使用。

紙本資料的保存以及人們長期養成的習慣,導致日治時期戶口法制和中華民國戶籍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延續性,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與後來的中華民國政府在選擇和運用統治政策與技術時,更表現出統治者在辦理戶政事務上的另一種類似性。作為一個外來統治者的日本政權,在統治台灣初期遭逢當地人民的強烈反抗,政府進行的人口調查工作也是事倍功半。為了解決這個狀況,台灣總督府重新啟用了傳統中國法中的保甲制度,使其協助警察剿滅抗日份子,蒐集與調查台灣人民的身家資料,警察藉由保甲得以確實掌握當地人們的狀態。1905年〈戶口規則〉和〈戶口調查規則〉等法規決定排除地方官廳的戶籍簿、而採用警察和保甲的戶口調查簿,更是顯示出當時統治者有意選擇警察為戶政事務的職權機關,使得日治時期台灣(當時稱為「本島」)的戶口制度不同於日本內地的戶籍制度,而是具有強烈的警察行政與維持治安的特色。


相較於此,戰後施行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戶籍法已廢除了傳統的保甲制度,並且交付專職的戶政人員來辦理戶政事務。行政長官公署在1946年曾經明白表示,以維護治安、偵查犯罪為目的之警政,與以確定、公證人民身分為目的之戶政,兩者的功能與行政目的皆不相同,故不宜由警察來負責戶籍登記事務。然而,所謂單純用於身份證明的「戶籍法制」僅為一種短暫的假象而已。事實上,同時期的1946年「戶籍法施行細則」、「台灣省各縣市主辦戶政機關與警察機關查報戶口異動聯繫辦法」卻授權警察機關可以協助戶政機關或自行主動去查報人民的戶口異動狀態,藉此了解當地居民的生活狀況,進一步達成預防犯罪、維護治安之目的。

此外,「清查戶口」更經常是政府透過警察去深入了解和監控人民資料與行動的手段之一。在1947年3月至5月間的「清鄉」過程中,政府以「防止『奸匪暴徒』散匿鄉間僻處秘密活動」為名義,派遣軍、憲、警深入台灣社會進行調查,他們不僅清查戶口,更在清查戶口之後辦理連保與收繳武器。透過連保切結的方式,連保的數人之間互相監視舉發與承擔責任;藉由收繳武器的做法,政府得以壓制社會中潛在的反抗力量。不僅短期的政策如此,長期來說,台灣從1950年代就開始改為戶警聯繫的「雙軌制」:由民政機關主管戶籍行政、辦理登記工作,而警察機關負責戶口查察、管理外勤異動工作,兩者互相協助配合。從1969年開始試辦、1973年修正戶籍法而正式運作的「戶警合一制」,更是直接由警察統轄戶政以加強治安。在動員戡亂的體制下,政府藉由將戶政機構、業務、人員、經費等移由警察機關統一管理的方式,讓戶籍登記幫助與強化警察戶口查察,警察再透過嚴密的戶口查察,來偵查匪諜以及預防犯罪。一直要到動員戡亂時期於1991年結束之時,戶籍法才於1992年修正並終止戶警合一制,使戶政制度回歸常軌、不再服務於警察治安之目的。

在動員戡亂期間以「反抗共匪」為最高指導原則的政治氣氛下,中華民國政府以共產黨勢力在各國逐漸蔓延滲透,作為推行戶警合一制的理由。當時政府確實相當重視要偵防台灣社會中可能存在的共產黨份子,但是,更值得注意的是,當統治者想要強化國家控制與社會安全時,戶籍資料很容易就變成政府手中最方便也最有效的工具之一。中華民國政府把戶籍資料使用於強化治安的思惟,與其過去經驗和統治策略不謀而合。戰後把中華民國法制施行於台灣的國民黨政權,過去在訓政時期中國也是採用警察結合保甲來調查戶口和維持治安。因此,戰後台灣的戶警雙軌制與戶警合一制,其實也可算是重複過去的統治思維,以警察來統轄戶政事務與運用戶籍資料,把其當作警察行政中維持治安的一環。就此而言,日治時期與與國治時期(尤其是動員戡亂時期)統治台灣的兩個政權,所採用的戶政策略都非常相似地側重於國家控制以及維持治安面向,並且在實務運作上受到傳統保甲制度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而以連保的方式來監控人民的資料與動向。

新聞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186866

參考文獻/延伸閱讀:

郭詠華,《現代型國家下的個人身分及其識別:百年來的台灣個人資料法社會史》,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年7月。

吳勇正,《戰後台灣戶政變革之研究:從「接收復員」到「清鄉戒嚴」(1945-1949)》,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