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七樓1710第一會議室
主辦單位:臺大法律學院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台灣法律史學會
*本活動以中文進行
*本活動可抵台大法律學院服務學習及碩博士生學習時數
14:00-14:10 主持人:王泰升(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
14:10-15:00
主題演講:入會林野與所有者不明的土地問題:三種反共同利用
主講人:高村學人(立命館大學政策科學部教授)
15:30-15:40 中場休息
15:40-16:30
主題演講:試論東亞近代法史:以日本與台灣為中心
主講人:小野博司(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教授)
16:30-16:50 綜合討論
16:50-17:00 閉會
華語譯者:
林政佑(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津村葵(專業譯者)
本次年會由國立台灣大學講座教授王泰升老師開場,他以小野博司老師的演講題目出發,指出透過既非中國(天朝秩序)、亦非日本(大東亞秩序)為核心的「東亞近代法史」考察視角的重要性,以及對西方法律的繼受如何成為當代東亞各國仍共同面臨的問題,而這樣的考察角度也有助我們更好地理解高村學人老師的演講內容。
負責第一場演講的高村學人(立命館大學政策科學部教授)老師演講題目為〈入會林野與所有者不明的土地問題:三種反共同利用〉,他以美國法學者Michael Heller提出的「反共有財悲劇」(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分析日本的入會林野問題,主張目前民法的做法難以解決共有人不明、不在地等情形。高村老師首先指出由於日本民法採取登記對抗主義,2016年地籍調查顯示全國有2成土地屬於「所有者不明」狀態(土地登記權人與實際所有權人不符),理由包括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繼承未登記、入會權等等,其中入會權往往導致土地成為巨型共有地,出現許多利害關係人,Michael Heller所說的反共有財悲劇就此發生。Heller認為當權利過於細分,必須透過各權利人共決時,將導致財產利用陷入僵局,例如出現太多繼承人需要處理、土地過於細碎等等,在此情形下,修法採取「特別多數決」排除特定權利人便成為解決此問題的方法,但日本民法僅排除「所有權人下落不明」者,最終導致入會林野問題無法得到妥善解決。根據高村老師整理,入會林野源於江戶時代村落保留一塊林地,割取柴薪、柴草習慣,各地藩主也大多加以承認,直到明治維新後因引入所有權概念,由當時村長為代表進行登記,但仍維持過去的使用方式,如此情形最終導致出現保存及管理狀態良好、但「所有者不明」的林地,而如何處理離開村落的「不在地」權利人也成為新的問題。對此,高村老師以長野縣的個案為例,指出目前實務處理方式要求行政人員聯絡所有權利人,但外地人大多不想處理這件事,甚至拒絕成為權利人,這無疑凸顯目前處理方式忽略入會林野的特殊性,高村老師進一步主張入會林野構成「不在/多方共有者型共決財產」,亦即存在諸多不在地、享有卻不想行使權利的權利人,而當法規將拒絕行使權利視為「不同意」時,將對林野的使用造成阻礙。最後,高村老師主張應該以全國存在入會權土地進行社會調查,並且在後續修法重視入會權的實踐,包括允許權利人基於占有登記所有權、以非法人團體方式處理等等。
第二場演講由小野博司(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教授)老師進行報告,題目為〈試論東亞近代法史:以日本與台灣為中心〉,小野老師回顧日本法律史研究觀點的變化,以及日本繼受西方法的歷史過程,以此提出「東亞近代法史」觀點考察19世紀後半東亞如何繼受西方法。首先,小野老師指出早期日本法律史研究多將近代西方法視為進步,以此比較日本明治維新時期法律,認為後者不僅落後,也造成對人民的壓迫,如此研究假設在1990年代開始轉變,越來越多學者以日本為中心,思考近代西方法的繼受對日本法律的歷史具有何種意義,這樣的觀點讓小野老師開始思考「東亞近代法史」觀點,亦即考察近代法對東亞各國法律繼受扮演何種角色同時,也打破過去的一國史觀,由此分析近代法全球化/在地化的過程。初步說明「東亞近代法史」觀點後,小野老師以日本、台灣為例進行說明,首先介紹日本的近代法繼受如何經歷翻譯外國法典、請外國法學者協助編纂法典以及日本法學者立法三個階段,其中1898年由穗積陳重負責的明治民法,可說是日本社會獨立製作的法典,也是近代法全球在地化的開始。與此相比,殖民地台灣由內地政府、總督府掌握立法權,很難由立法觀察台灣人對現代西方法的繼受,而葉清耀、陳逸松等台籍辯護士,可說是最早主動學習西方近代法的台灣人,或許可以作為考察台灣繼受西方法的研究對象,而他們也於1930年代超越種族對立,參加台灣辯護士協會為人權案件進行辯護,並對家族法實施提出意見。透過以上討論,小野老師強調東亞各國法律史研究者應該彼此分享、討論研究成果,透過資料詳實的法律史研究探討近代法繼受的全球性現象。
記錄人:黃暐旭(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基礎法學組碩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