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 台師大公領系誠大樓十樓教材教具室
協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本活動可抵台大法律學院服務學習及碩博士生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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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講座由岡崎まゆみ(日本立正大学法学部准教授)老師以「日本帝國的司法回流:殖民地朝鮮對日本的影響」為題,探究戰前朝鮮作為日本帝國之殖民地,朝鮮殖民地法院的司法判斷對日本母國戰前與戰後司法裁判與法學界的影響力。法律學知從朝鮮回流至戰前與戰後的日本,呈現戰前與戰後的斷裂性與延續性。
首先,需先釐清戰前日本與朝鮮,兩者所運作的法制以及法院系統的關係。在法制方面,朝鮮的民事法與刑事法原則上「依用」內地法,規範內容依據內地法而定;在解釋適用主體的法院方面,朝鮮高等法院與日本大審院並非上下隸屬關係,為不同的法律體系,且之間的法律聯繫關係未被確定。因此,縱使兩地共享相同的法律條文,殖民地卻實為異地法域,會出現朝鮮法院與大審院判例不同的個案判決,即為「內外地解釋不統一」的現象。
戰前,朝鮮法院與同時代的日本大審院呈現何種關係,岡崎老師以兩則內外地判例不統一的實例呈現兩個不同法域之間的關聯與互動。第一則民事案件(朝高1924年10月3日聯合部判決)被繼承人死前移轉不動產給甲,卻無登記,死後繼承人乙將此不動產移轉並登記給丙,爭點為丙是否為民法第177條善意第三人,藉此對甲主張自己的所有權。1922年,日本內地發生相同爭點的案件,大審院採否定見解,認定丙不符第177條之第三人條件。隨後,日本學者穗積重遠批評大審院見解。1924年本案朝鮮高等法院採取與穗積相同的見解,卻未於判決中提及穗積。1926年大審院受穗積影響變更見解,兩年前的朝鮮判決雖可被定位為變更見解的先行指導案例,然而亦未於判決中提及。
第二則刑事案件(朝高1931年7月30日聯合部決定)爭點為投標圍標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朝鮮於1917年與1931年確立圍標行為構成詐欺罪的肯定見解,而日本大審院1919年採否定論,直到1941年刑法修正導入圍標罪。朝鮮1931年的判決激起「內外地解釋統一」的論辯。該案辯護團山岡萬之助與秋山高三郎認為刑法解釋分歧不利於國家統治,而朝鮮高等法院院長深澤新一郎則重視法律的適當運作,比起使殖民地採取與內地相同的法律解釋,應更注重朝鮮自身的社會情狀。與上一案相同,1931年的本案雖可被視為日本1941年創設詐欺罪的先例,但其影響力大小仍不明確。
綜觀兩起判決,皆為朝鮮高等法院與日本大審院作出不同裁判,而後日本內地修正為與朝鮮相同的見解。針對戰前的朝鮮日本法律關係,岡崎老師提出兩點觀察。其一,大審院傾向不引用提及、不承認朝鮮高等法院之裁判為先行指導判決,呈現朝鮮在帝國司法系統中的殖民地性;其二,殖民地法院定位以及內外地解釋統一的問題懸而未決,國家、法院實務與學術界皆無定論。
到了戰後,與戰前不同,日本法院與法學著作引用朝鮮總督府法院判決的數量增加。推測的原因有二:法院判決書格式規定必須明確引用參照、戰後人資物資回國增加接觸殖民地司法資源的機會。並且,岡崎老師指出現狀下實務學界使用朝鮮司法判決時的缺陷:缺乏裁判背後的實證分析,甚至未特別留意裁判是由不同法域的殖民地法院作成,誤以「朝鮮法院是日本大審院的下屬」為前提持續利用朝鮮法院的裁判。最終,岡崎老師點出戰後日本引用殖民地法院判決前,應當確定殖民定法院的定位及殖民地法院判決的意義,否則會產生正當性的問題。現今實務與學界無意識地使用殖民地法院的判決,無疑是對同化主義的殖民地統治權力與暴力欠缺自覺。
與談人曾文亮(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對比與補充臺灣日治時期法律史研究成果。首先,有別於臺灣的研究,岡崎老師以殖民母國的角度進行研究,內地視角與殖民地視角的不同在關注課題上有所差異。其次,即使岡崎老師聚焦於日本與朝鮮,相同的問題也同樣發生在台灣,如是否統一司法見解、內外地法制一元論或二元論的爭論。然而同樣是戰前戰後的斷裂與延續,戰後臺灣使用戰前司法見解的方式和日本正好相反,較不討論戰前法的適用。戰後臺灣適用戰前的民國司法,而戰前的臺灣司法主要是作為戰前法律事實、權利的確定。
此外,也針對報告提出更多元細緻的可能深入方向。整篇報告是以司法見解的討論為主,較不談論社會情狀,然而除了殖民地具有的特殊性,社會史與日本內地的差異亦使得判決結果不同,拉入社會史視角將比起純法學產生更多討論。並且,戰前殖民地法院與母國法院的互動有更直接互動的樣態,如臺灣人在日本內地涉訟時,由日本法院處理援引在殖民地的訴訟。而戰後日本司法引用朝鮮判決不僅可從數目多寡觀察,還可分析朝鮮案例在戰後日本判決中的定位、由誰提出。最後,再次強調報告的結論,與日本相同,戰後臺灣引用戰前日本臺灣法或民國中國法皆出現過妥當性的問題。在正視日本帝國的存在時,確認內外地殖民法院關係後再看待內外地見解不同有其必要性。
本次年會由國立台灣大學講座教授王泰升老師開場,他以小野博司老師的演講題目出發,指出透過既非中國(天朝秩序)、亦非日本(大東亞秩序)為核心的「東亞近代法史」考察視角的重要性,以及對西方法律的繼受如何成為當代東亞各國仍共同面臨的問題,而這樣的考察角度也有助我們更好地理解高村學人老師的演講內容。
負責第一場演講的高村學人(立命館大學政策科學部教授)老師演講題目為〈入會林野與所有者不明的土地問題:三種反共同利用〉,他以美國法學者Michael Heller提出的「反共有財悲劇」(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分析日本的入會林野問題,主張目前民法的做法難以解決共有人不明、不在地等情形。高村老師首先指出由於日本民法採取登記對抗主義,2016年地籍調查顯示全國有2成土地屬於「所有者不明」狀態(土地登記權人與實際所有權人不符),理由包括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繼承未登記、入會權等等,其中入會權往往導致土地成為巨型共有地,出現許多利害關係人,Michael Heller所說的反共有財悲劇就此發生。Heller認為當權利過於細分,必須透過各權利人共決時,將導致財產利用陷入僵局,例如出現太多繼承人需要處理、土地過於細碎等等,在此情形下,修法採取「特別多數決」排除特定權利人便成為解決此問題的方法,但日本民法僅排除「所有權人下落不明」者,最終導致入會林野問題無法得到妥善解決。根據高村老師整理,入會林野源於江戶時代村落保留一塊林地,割取柴薪、柴草習慣,各地藩主也大多加以承認,直到明治維新後因引入所有權概念,由當時村長為代表進行登記,但仍維持過去的使用方式,如此情形最終導致出現保存及管理狀態良好、但「所有者不明」的林地,而如何處理離開村落的「不在地」權利人也成為新的問題。對此,高村老師以長野縣的個案為例,指出目前實務處理方式要求行政人員聯絡所有權利人,但外地人大多不想處理這件事,甚至拒絕成為權利人,這無疑凸顯目前處理方式忽略入會林野的特殊性,高村老師進一步主張入會林野構成「不在/多方共有者型共決財產」,亦即存在諸多不在地、享有卻不想行使權利的權利人,而當法規將拒絕行使權利視為「不同意」時,將對林野的使用造成阻礙。最後,高村老師主張應該以全國存在入會權土地進行社會調查,並且在後續修法重視入會權的實踐,包括允許權利人基於占有登記所有權、以非法人團體方式處理等等。
第二場演講由小野博司(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教授)老師進行報告,題目為〈試論東亞近代法史:以日本與台灣為中心〉,小野老師回顧日本法律史研究觀點的變化,以及日本繼受西方法的歷史過程,以此提出「東亞近代法史」觀點考察19世紀後半東亞如何繼受西方法。首先,小野老師指出早期日本法律史研究多將近代西方法視為進步,以此比較日本明治維新時期法律,認為後者不僅落後,也造成對人民的壓迫,如此研究假設在1990年代開始轉變,越來越多學者以日本為中心,思考近代西方法的繼受對日本法律的歷史具有何種意義,這樣的觀點讓小野老師開始思考「東亞近代法史」觀點,亦即考察近代法對東亞各國法律繼受扮演何種角色同時,也打破過去的一國史觀,由此分析近代法全球化/在地化的過程。初步說明「東亞近代法史」觀點後,小野老師以日本、台灣為例進行說明,首先介紹日本的近代法繼受如何經歷翻譯外國法典、請外國法學者協助編纂法典以及日本法學者立法三個階段,其中1898年由穗積陳重負責的明治民法,可說是日本社會獨立製作的法典,也是近代法全球在地化的開始。與此相比,殖民地台灣由內地政府、總督府掌握立法權,很難由立法觀察台灣人對現代西方法的繼受,而葉清耀、陳逸松等台籍辯護士,可說是最早主動學習西方近代法的台灣人,或許可以作為考察台灣繼受西方法的研究對象,而他們也於1930年代超越種族對立,參加台灣辯護士協會為人權案件進行辯護,並對家族法實施提出意見。透過以上討論,小野老師強調東亞各國法律史研究者應該彼此分享、討論研究成果,透過資料詳實的法律史研究探討近代法繼受的全球性現象。
記錄人:黃暐旭(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基礎法學組碩士生)
本講座一方面提供了分析日本帝國治安維持體制的鳥瞰視角,另方面也是荻野富士夫教授大作《治安維持法の歷史》出版的學術交流活動。開幕由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王泰升老師致詞,指出日治時期鎮壓反抗運動時,有約四分之一的案件適用政治刑法,今天講題的治安維持法就是政治刑法的核心。王泰升也強調,從台灣觀點出發時,值得討論戰前戰後威權體制的延續性。
荻野富士夫教授從日本帝國的整體視角,觀察治安維持法在日本內地、各個殖民地與佔領地的適用,勾勒出日本擴張的法制樣態。整場演講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援引統計數據,比較日本內地與其殖民地治安維持法實施情形,第二部分聚焦於治安維持制度的各地差異,第三部分將治安維持制度放在大東亞法秩序的框架下,觀察法秩序如何構成日本帝國亞洲擴張體制的一部分。
第一部分,他爬梳統計數據、司法執業人員的陳述等,試圖釐清與比較日本殖民帝國下日本本土(內地)、台灣、朝鮮、「滿洲國」的治安維持法施行情形之差異。就數據而言,內地、台灣、朝鮮的案件高峰都落在1930-1933年,考量到人口總數與年代差異,朝鮮的適用較台灣嚴苛,殖民地的實施也比內地更嚴格。台灣的案件高峰跟上海的無政府主義被取締有關。滿洲國則是由關東軍憲兵隊主導,主要功能包含鎮壓游擊頓與取締思想。隨著反抗與社會運動的變遷,治安維持法的適用對象也有所變化,當殖民地的反抗被鎮壓後,治安維持法開始用以對付漸興的社會運動,二戰時又被當成維持帝國擴張、統治的工具,以處罰民族獨立運動。
第二部分是比較制度研究。治安維持法是日本內地為了因應自身的社會運動而訂立,由上而下要求殖民地立法實施,立法動機並非基於殖民地自身的需要。整體而言,這部法律特色在於固定處懲罰刑,使用目的遂行罪擴張,1930年代後半更擴張到宗教領域,戰時則為了國擴張掃除障礙。在各地,治安維持法都會被援引來鎮壓威脅到日本統治的社會、政治運動。治安維持法的重心在保護國體,以及提供警察機關取締民族主義、左翼思想的形式性法律基礎,包含思想取締等功能。荻野指出,在內地,因為輿論反抗,立法初期並沒有大量執行。但是在朝鮮和台灣,1925年訂立的治安維持法則是披著法治外衣的政治刑法。而在滿洲國,關東軍的憲兵警察隊是執法主體的重心,治安維持法(1941年前為暫行懲治叛徒法、匪徒法)主要是為了掩蓋軍事統治。
第三部分將治安維持法放在「大東亞治安體制」的框架下分析。大東亞法秩序除了法制度面的擴散,也包含人員的流動,這又會影響到法秩序實施的具體樣態。荻野教授推測,出於司法體制的規模較小,台灣與日本內地的治安維持法的執法主體相互流通。朝鮮的司法人員較具有自給自足性格,但是統治當局盡可能減少朝鮮法官審理治安維持法案件的機會。1930年代後期,內地與殖民地、滿州國間開始更為密切的互動,滿洲國的司法人員主要則是由日本調任。隨著日本帝國的擴張,治安維持體制開始被視為大東亞法秩序的一部分,如法學家小野清一郎,主張應該在佔領地建立日本的治安法制。不過,荻野教授認為,治安法制在戰時的影響有限,軍事鎮壓仍是主要的實質統治方式。荻野教授亦在開頭與結論中不斷提醒,民主化與自由化社會也潛藏著威權復辟的危險,需要警惕治安維持法或類似法制(如日本近年的特定秘密保護法等),也指出不同殖民帝國的統治樣態,是有待研究的課題。
與談人吳俊瑩以台灣戰前戰後的治安為持體制變遷為分析焦點。荻野富士夫所著《台湾の治安維持法(台灣的治安維持法)》運用了王泰升教授的「法律暴力」說,並且透過日治時期法院檔案實證性考察治安維持法的運用。戰後台灣的政治刑法案件量,實際上是以1950年代為高峰,1980年代的案件增加,主要是出於一清專案。台灣戰前戰後的相似處在於,大致上都以獨立運動(或民族主義)與共產主義為處罰對象。但是,台灣在戰前較常以一般刑法處罰政治案件,戰後威權時期則長期缺乏政治刑法以外的法律。他也回顧統計數據指出,台灣人在戰後所面臨的威權體制,其嚴苛程度遠超過日本殖民時期,較接近軍事統治的滿洲國。此外,在形式法治面,日本殖民者比戰後威權統治在形式上更願意遵循法制。
本次綜合討論涉及許多主題,如選舉和治安維持法的關聯性、研究視角的選擇、惡法亦法和惡法非法的論爭等。荻野教授提醒,法制的實施會隨著其所針對的社會現象而改變,觀察者必須將其納入分析,此外,也應該注意到治安維持法所帶來的社會制裁效果。
記錄人:廖佑祥(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基礎法學組碩士生)
*本活動以中文進行
*本活動可抵台大法律學院服務學習及碩博士生學習時數
議程:
16:20-16:50綜合討論
本講座開始,先由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王泰升老師致詞,點出台灣、日本、中國等地的法律史發展與互動,以及「戰爭、法律與威權主義」此一共通主題。
第一場次由日本明治大學法學院的鈴木賢老師,以〈威權主義底下的法律:對照台灣與中國的歷史脈絡〉為題,分為三個部分進行報告。在第一部分,鈴木賢老師分享自己在40年的學術生涯中,是如何走向「對照兩個華人社會的威權主義法律秩序」的研究。在中國法方面,鈴木賢老師曾數度前往中國進行研究,探討中國法自身的特徵及變遷,並分析何以有如此的法律發展。在台灣法方面,一方面將台灣學者的研究成果引介給日本,另一方面更於近期針對台灣的同志婚姻法制撰寫專書,以比較法、性別研究、區域研究三種領域的交叉為研究取徑,希望將台灣的經驗提供予日本作為借鏡。在第二部分,鈴木賢老師針對「戰爭如何改變法律的軌道」,指出台灣和中國的相關發展脈絡。關於台灣,先後有甲午戰爭、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二二八和白色恐怖,影響了台灣的法律樣貌。關於中國,則有國共內戰、文化大革命、六四天安門大屠殺等,形塑中國法的變遷。鈴木賢老師指出,中國的法律發展大致可分為「蘇聯學說繼受時期」、「蘇聯法典繼受時期」、「回歸歐陸法暨法律全球化時期」、「習近平極權體制時期」等四個時期,其中的第四時期或有與台灣進行比較研究的可能。最後在第三部分,鈴木賢老師提出「兩個華人社會的威權主義法律的可比性」此一提問,期待法律史研究的同行,可嘗試比較台灣威權主義時期的法律及中國極權體制的法律,解開其具體運作情形及內部肌理原理。
第二場次由日本埼玉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科的久保茉莉子老師,以〈中日戰爭時期的中國法學界〉為題,針對三項課題進行報告。第一項課題是,在20世紀前半期的中國法學開展過程中,中日戰爭時期是怎樣的時代。「中日戰爭爆發後的中國法學界」作為「戰後中國」和「戰後台灣」法學發展的背景,其開展狀況應被梳理。第二項課題是,「中日戰爭時期的中國法學家」如何思考當時的中國社會和法制改革。具體而言,當時「實際上承擔立法和司法的法律家」認為怎樣的課題是重要的課題,從而提出主張。第三項課題是,對中國法律史而言的「戰時法」是什麼。有關日本或德國的近代法史,已分別有學者提出「二戰前後日本的戰時體制法」和「德國納粹法律」是該地的「戰時法」。久保茉莉子老師則欲探討,「中日戰爭時期」是否是中國法律史中的「戰時法時期」。為回答此三項課題,以東吳大學法學院發行的《法學雜誌》和中國法學會發行的《中華法學雜誌》為研究材料,分析中日戰爭爆發後法學界的動向。首先針對第一項課題,「中日戰爭爆發後的中國法學界」雖面臨困難,但由於晚清以來的蓄積,並未出現斷裂,而是有所延續和開展。其中,規模較大且與政府有密切關係的學術組織,較能面對戰爭時期的挑戰。其次針對第二和第三項課題,雖然在戰局嚴重的1938年至1940年之間,中國法學界出現「戰時法時期」的傾向,但仍保持從戰前以來的連續性、以及對戰後的展望。其中《法學雜誌》主要延續戰前對比較法學的重視,而《中華法學雜誌》則除了研討國內外的法律,在戰爭爆發至1940年間曾出現較多關於戰時特別法和抗戰建國的討論。
第三場次由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的林政佑老師,以〈戰爭狀態的延續—從東亞法律史思考戰後台灣威權體制與法律〉為題,分為四個部分進行報告。在第一部分,林政佑老師分析日本的總動員體制與法學。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戰時動員」或「總力戰」的概念逐漸形成,而法律亦是建構戰時動員體制的重要一環,國家總動員法即在1930年代後半通過實施。在法學方面,則有學者嘗試將「保安處分」等殖民地法治回流至日本內地,或者以因應社會變動或探求日本自身法理之名,挑戰近代法中的個人主義或罪刑法定主義等原則。在第二部分,林政佑老師分析戰後台灣的威權體制、軍事審判和法學。戰後台灣面對的是戒嚴令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所建立的威權體制,其中戰後台灣的戒嚴令雖承襲自戰前日本戒嚴令的架構,卻於軍法和司法的權限劃分方面有所不同。關於軍事審判制度,則在1956年前後分別有不同的發展。而法學者面對上述威權體制的法律發展,則承襲或轉化多種來源的法學思想,建構相關的理論框架。在第三部分,林政佑老師分析戰後韓國的威權體制、異議者審判和法學。戰後韓國的戒嚴與台灣的戒嚴不同,屬於事件性、區域性的戒嚴,在政府體制方面則有從「個人式威權」到「軍人威權」的發展。關於政治異議者的審判,則不只有軍事審判,亦有普通審判體系的參與。面對上述發展,法學者則透過理論建構,或有批判和擁護。最後,林政佑老師總結上述分析,並提出結合台灣法律史與近現代中國法律史研究的可能性。
綜合討論由王泰升老師主持,由講者和聽眾間進行對話,討論以「戰爭」作為分析概念的可行性,以及各地相關法律發展的歷史分期問題,並思考各地的法律人如何面對戰爭與威權體制。
日期:2023年1月14日(週六)13:00
進行方式:實體/線上同步進行(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CjcfUGcfpfxeDnYf9)
實體地點: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七樓第一會議室
主辦單位:台大法律學院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台灣法律史學會
會議主題簡介:
台灣的司法社群如何在近代化過程中形成與展開?女性司法官扮演如何的角色?法律史的學術研究知識又要如何面向大眾、進行轉譯對話?
曾文亮與劉恆妏兩位老師將以近年於司法博物館的策展成果為切入點,分享他/她們建構「寫給大眾的法律史」的經驗。
相關展覽影片可參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YVPReeaG1o (「戰前臺灣近代司法的展開」特展)與 https://tnd1.judicial.gov.tw/hs/Video_2.asp (「臺灣近代女性司法官特展」)
議程: 13:00-13:20 報到 13:20-13:30 開幕致詞 王泰升(台大法律學院法社中心主任、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 13:30-14:30 〈台灣戰前的法院與司法官社群〉報告人:曾文亮(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14:30-14:50 中場休息 14:50-15:50 〈分庭抗禮:戰後台灣女性司法官之研究〉報告人:劉恆妏(台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副教授) 16:00-16:45 台灣法律史學會年會
第一場演講由曾文亮(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以〈台灣戰前的法院與司法官社群〉為題,以法院員額、法院制度與院長異動為標準對日治台灣法院發展進行分期,由此檢討法院制度改革外,還有哪些因素對司法官員額與日治台灣法院實務運作產生影響。曾文亮首先藉由圖表鳥瞰式地呈現日治時期台灣司法官員額、判官/檢察官比例變化,指出司法官員額在日治初期劇烈變化,直到1904年趨於平緩,並在1920年後持續上升,以及檢察官比例因治安維持法通過、中日戰爭等因素在司法官比例中大幅上升,以此強化國家追訴犯罪、介入物資分配等功能,由此可見日治時期台灣司法官員額逐漸擴張情形。為探討哪些因素影響日治台灣司法官社群,曾文亮將台灣法院與司法官社群發展分作六個時期,進而指出法院制度改革、業務增加以及帝國政治等因素如何改變台灣司法官員額,最終對台灣司法實務運作產生影響,如此情形體現日治時期殖民地台灣/內地日本雖屬不同法域,帝國中央政府仍可透過天皇敕令改變台灣司法官員額,以此影響台灣司法制度運作,進而凸顯帝國政府/殖民地台灣間複雜互動關係。
第二場演講中,劉恆妏(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副教授)以〈分庭抗禮:戰後台灣女性司法官之研究〉為題,從2021年司法博物館《臺灣近代女性司法官特展》策展經驗與內容出發,探討台灣從日治時期禁止女性擔任法官,到戰後台灣因司法接收、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出現女法官,最終與男法官比例幾乎相同、得以分庭抗禮的具體過程。劉恆妏將台灣女法官發展分作四期(胎動期、誕生期、成長期與高原期)進行討論,在胎動期(1895-1945年),有別於醫生等行業出現職業女性,日本帝國政府禁止女性參與司法官考試,從而導致日治時期台灣並未出現女性司法官,直到誕生期(1945-1955年)方因為司法接收、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出現一批在戰前中國提倡女權的女性司法官(例如日後成為女大法官的張金蘭、范馨香等人),並在成長期(1955-1990年)因司法官訓練所成立,同時培育中國移入與台灣本土女性司法官,最終於高原期(1991年至今)司法官受訓女性穩定超過三分之一。除描述女法官人數變動情形外,劉恆妏也從報刊雜誌、口述訪談等資料探討女性司法官職場面臨困難,包括開庭時被案件當事人謾罵、受訓時必須穿著軍服、無法請產假,以及婚姻等私生活受到大眾更嚴格檢驗等等,以及指出這批女性家庭、政黨背景如何有助她們突破諸多限制成為司法官,由此呈現戰後台灣女司法官真實處境。
經曾文亮老師同意,放上當日演講影片
曾文亮,〈台灣戰前的法院與司法官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