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5日 星期二

「日本的法社會學及法史學研究動向」研討會暨2023台灣法律史學會年會

時間:2023年12月16日(六)14時至17時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七樓1710第一會議室
主辦單位:臺大法律學院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台灣法律史學會
*本活動以中文進行
*本活動可抵台大法律學院服務學習及碩博士生學習時數

議程
13:40-14:00 報到
14:00-14:10 主持人:王泰升(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
14:10-15:00
主題演講:入會林野與所有者不明的土地問題:三種反共同利用
主講人:高村學人(立命館大學政策科學部教授)
15:30-15:40 中場休息
15:40-16:30
主題演講:試論東亞近代法史:以日本與台灣為中心
主講人:小野博司(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教授)
16:30-16:50 綜合討論
16:50-17:00 閉會
17:00-17:30 台灣法律史學會年會
華語譯者:
吳宗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林政佑(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津村葵(專業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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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6日 「日本的法社會學及法史學研究動向」研討會暨2023台灣法律史學會年會
會議記錄

本次年會由國立台灣大學講座教授王泰升老師開場,他以小野博司老師的演講題目出發,指出透過既非中國(天朝秩序)、亦非日本(大東亞秩序)為核心的「東亞近代法史」考察視角的重要性,以及對西方法律的繼受如何成為當代東亞各國仍共同面臨的問題,而這樣的考察角度也有助我們更好地理解高村學人老師的演講內容。

 

            負責第一場演講的高村學人(立命館大學政策科學部教授)老師演講題目為〈入會林野與所有者不明的土地問題:三種反共同利用〉,他以美國法學者Michael Heller提出的「反共有財悲劇」(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分析日本的入會林野問題,主張目前民法的做法難以解決共有人不明、不在地等情形。高村老師首先指出由於日本民法採取登記對抗主義,2016年地籍調查顯示全國有2成土地屬於「所有者不明」狀態(土地登記權人與實際所有權人不符),理由包括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繼承未登記、入會權等等,其中入會權往往導致土地成為巨型共有地,出現許多利害關係人,Michael Heller所說的反共有財悲劇就此發生。Heller認為當權利過於細分,必須透過各權利人共決時,將導致財產利用陷入僵局,例如出現太多繼承人需要處理、土地過於細碎等等,在此情形下,修法採取「特別多數決」排除特定權利人便成為解決此問題的方法,但日本民法僅排除「所有權人下落不明」者,最終導致入會林野問題無法得到妥善解決。根據高村老師整理,入會林野源於江戶時代村落保留一塊林地,割取柴薪、柴草習慣,各地藩主也大多加以承認,直到明治維新後因引入所有權概念,由當時村長為代表進行登記,但仍維持過去的使用方式,如此情形最終導致出現保存及管理狀態良好、但「所有者不明」的林地,而如何處理離開村落的「不在地」權利人也成為新的問題。對此,高村老師以長野縣的個案為例,指出目前實務處理方式要求行政人員聯絡所有權利人,但外地人大多不想處理這件事,甚至拒絕成為權利人,這無疑凸顯目前處理方式忽略入會林野的特殊性,高村老師進一步主張入會林野構成「不在/多方共有者型共決財產」,亦即存在諸多不在地、享有卻不想行使權利的權利人,而當法規將拒絕行使權利視為「不同意」時,將對林野的使用造成阻礙。最後,高村老師主張應該以全國存在入會權土地進行社會調查,並且在後續修法重視入會權的實踐,包括允許權利人基於占有登記所有權、以非法人團體方式處理等等。

 

        第二場演講由小野博司(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教授)老師進行報告,題目為〈試論東亞近代法史:以日本與台灣為中心〉,小野老師回顧日本法律史研究觀點的變化,以及日本繼受西方法的歷史過程,以此提出「東亞近代法史」觀點考察19世紀後半東亞如何繼受西方法。首先,小野老師指出早期日本法律史研究多將近代西方法視為進步,以此比較日本明治維新時期法律,認為後者不僅落後,也造成對人民的壓迫,如此研究假設在1990年代開始轉變,越來越多學者以日本為中心,思考近代西方法的繼受對日本法律的歷史具有何種意義,這樣的觀點讓小野老師開始思考「東亞近代法史」觀點,亦即考察近代法對東亞各國法律繼受扮演何種角色同時,也打破過去的一國史觀,由此分析近代法全球化/在地化的過程。初步說明「東亞近代法史」觀點後,小野老師以日本、台灣為例進行說明,首先介紹日本的近代法繼受如何經歷翻譯外國法典、請外國法學者協助編纂法典以及日本法學者立法三個階段,其中1898年由穗積陳重負責的明治民法,可說是日本社會獨立製作的法典,也是近代法全球在地化的開始。與此相比,殖民地台灣由內地政府、總督府掌握立法權,很難由立法觀察台灣人對現代西方法的繼受,而葉清耀、陳逸松等台籍辯護士,可說是最早主動學習西方近代法的台灣人,或許可以作為考察台灣繼受西方法的研究對象,而他們也於1930年代超越種族對立,參加台灣辯護士協會為人權案件進行辯護,並對家族法實施提出意見。透過以上討論,小野老師強調東亞各國法律史研究者應該彼此分享、討論研究成果,透過資料詳實的法律史研究探討近代法繼受的全球性現象。


記錄人:黃暐旭(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基礎法學組碩士生)





「再訪日治台灣政治刑法核心的《治安維持法》」國際學術研討會

時間:2023年11月25日(週六)10時至12時10分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703教室
主辦單位: 臺大法律學院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台灣法律史學會

議程
10:00-10:10 開幕致詞
主持人:王泰升(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
10:10-11:10 主題演講
治安維持法與「大東亞治安體制」-日本內地、台灣、朝鮮、「滿洲國」的治安維持法運用之比較
主講人:荻野富士夫(日本小樽商科大學名譽教授)
華語譯者:許仁碩(北海道大學傳媒研究院助理教授)
11:10-11:40 與談
從治安維持法到懲治叛亂條例——兼談荻野富士夫所著《台湾の治安維持法》
與談人:吳俊瑩(國史館協修)
11:40-12:00綜合討論
12:00-12:10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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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5 再訪日治台灣政治刑法核心的《治安維持法》國際學術研討會
會議記錄

      本講座一方面提供了分析日本帝國治安維持體制的鳥瞰視角,另方面也是荻野富士夫教授大作《治安維持法の歷史》出版的學術交流活動。開幕由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王泰升老師致詞,指出日治時期鎮壓反抗運動時,有約四分之一的案件適用政治刑法,今天講題的治安維持法就是政治刑法的核心。王泰升也強調,從台灣觀點出發時,值得討論戰前戰後威權體制的延續性。

 

    荻野富士夫教授從日本帝國的整體視角,觀察治安維持法在日本內地、各個殖民地與佔領地的適用,勾勒出日本擴張的法制樣態。整場演講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援引統計數據,比較日本內地與其殖民地治安維持法實施情形,第二部分聚焦於治安維持制度的各地差異,第三部分將治安維持制度放在大東亞法秩序的框架下,觀察法秩序如何構成日本帝國亞洲擴張體制的一部分。

 

    第一部分,他爬梳統計數據、司法執業人員的陳述等,試圖釐清與比較日本殖民帝國下日本本土(內地)、台灣、朝鮮、「滿洲國」的治安維持法施行情形之差異。就數據而言,內地、台灣、朝鮮的案件高峰都落在1930-1933年,考量到人口總數與年代差異,朝鮮的適用較台灣嚴苛,殖民地的實施也比內地更嚴格。台灣的案件高峰跟上海的無政府主義被取締有關。滿洲國則是由關東軍憲兵隊主導,主要功能包含鎮壓游擊頓與取締思想。隨著反抗與社會運動的變遷,治安維持法的適用對象也有所變化,當殖民地的反抗被鎮壓後,治安維持法開始用以對付漸興的社會運動,二戰時又被當成維持帝國擴張、統治的工具,以處罰民族獨立運動。

 

    第二部分是比較制度研究。治安維持法是日本內地為了因應自身的社會運動而訂立,由上而下要求殖民地立法實施,立法動機並非基於殖民地自身的需要。整體而言,這部法律特色在於固定處懲罰刑,使用目的遂行罪擴張,1930年代後半更擴張到宗教領域,戰時則為了國擴張掃除障礙。在各地,治安維持法都會被援引來鎮壓威脅到日本統治的社會、政治運動。治安維持法的重心在保護國體,以及提供警察機關取締民族主義、左翼思想的形式性法律基礎,包含思想取締等功能。荻野指出,在內地,因為輿論反抗,立法初期並沒有大量執行。但是在朝鮮和台灣,1925年訂立的治安維持法則是披著法治外衣的政治刑法。而在滿洲國,關東軍的憲兵警察隊是執法主體的重心,治安維持法(1941年前為暫行懲治叛徒法、匪徒法)主要是為了掩蓋軍事統治。

 

    第三部分將治安維持法放在「大東亞治安體制」的框架下分析。大東亞法秩序除了法制度面的擴散,也包含人員的流動,這又會影響到法秩序實施的具體樣態。荻野教授推測,出於司法體制的規模較小,台灣與日本內地的治安維持法的執法主體相互流通。朝鮮的司法人員較具有自給自足性格,但是統治當局盡可能減少朝鮮法官審理治安維持法案件的機會。1930年代後期,內地與殖民地、滿州國間開始更為密切的互動,滿洲國的司法人員主要則是由日本調任。隨著日本帝國的擴張,治安維持體制開始被視為大東亞法秩序的一部分,如法學家小野清一郎,主張應該在佔領地建立日本的治安法制。不過,荻野教授認為,治安法制在戰時的影響有限,軍事鎮壓仍是主要的實質統治方式。荻野教授亦在開頭與結論中不斷提醒,民主化與自由化社會也潛藏著威權復辟的危險,需要警惕治安維持法或類似法制(如日本近年的特定秘密保護法等),也指出不同殖民帝國的統治樣態,是有待研究的課題。

 

    與談人吳俊瑩以台灣戰前戰後的治安為持體制變遷為分析焦點。荻野富士夫所著《台湾の治安維持法(台灣的治安維持法)》運用了王泰升教授的「法律暴力」說,並且透過日治時期法院檔案實證性考察治安維持法的運用。戰後台灣的政治刑法案件量,實際上是以1950年代為高峰,1980年代的案件增加,主要是出於一清專案。台灣戰前戰後的相似處在於,大致上都以獨立運動(或民族主義)與共產主義為處罰對象。但是,台灣在戰前較常以一般刑法處罰政治案件,戰後威權時期則長期缺乏政治刑法以外的法律。他也回顧統計數據指出,台灣人在戰後所面臨的威權體制,其嚴苛程度遠超過日本殖民時期,較接近軍事統治的滿洲國。此外,在形式法治面,日本殖民者比戰後威權統治在形式上更願意遵循法制。

 

    本次綜合討論涉及許多主題,如選舉和治安維持法的關聯性、研究視角的選擇、惡法亦法和惡法非法的論爭等。荻野教授提醒,法制的實施會隨著其所針對的社會現象而改變,觀察者必須將其納入分析,此外,也應該注意到治安維持法所帶來的社會制裁效果。


記錄人:廖佑祥(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基礎法學組碩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