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1日 星期二

轉型正義法制的形成及反思——台灣法律史學會2021春秋兩季研討會暨年會

主辦單位:台灣法律史學會、台大法律學院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

日期:2021年10月2日(星期六) 13:00可登入會議室,13:15開始

地點:Google Meet 線上會議

*本研討會線上會議設有人數上限,請務必提前報名,錄取後將以Email 通知當日會議連結。
*本活動可抵台大法律學院的服務學習與碩博士生學習時數,須出示加入會議與會議結束時的電腦螢幕截圖作為證明,詳情將於通知信件中一併說明。
*報名資訊: https://reurl.cc/DZ1X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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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
〖轉型正義法制的立法及解釋〗
劉恆妏(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副教授)主持/評論:
陳宛妤(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轉型正義法制之形成:以黨產條例及促轉條例為中心〉
陳信安(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副教授)
〈釋義觀點下的轉型正義——以促轉條例及黨產條例為中心〉
〖轉型正義在法律上的實踐及檢討〗
陳俊宏(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主持/評論:
陳柏良(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暨法學院助理教授)
〈台灣命運中不能承受之重?初探加害人/被害人多元圖像與政治檔案條例資訊回覆權〉
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合聘教授)
〈台灣轉型正義實證法化的基礎、爭議與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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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 轉型正義法制的形成與反思——台灣法律史學會2021春秋兩季研討會暨年會 
活動紀錄


  本次年會由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王泰升教授開場,其認為究責過往威權必然因各國歷史情境與現實有所不同,並帶有由現今正義觀評論過去之特色,臺灣於歷史經驗上較為接近民主化後威權仍存的南非,而如今台灣實證法的法律模式可否達國際轉型正義理想,為外來理論在地化中須自我省思與砥礪之課題。


  上半場主題為「轉型正義法制的立法及解釋」,第一場演講中,陳宛妤(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以〈轉型正義法制之形成:以黨產條例及促轉條例為中心〉為題,從法律史研究取徑分別探討黨產條例與促轉條例生成原因,本場演講聚焦於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為「為何黨產條例非於臺灣進入民主化之1990年代出現,而至2016年才通過」,臺灣雖於1987年解除戒嚴,卻直至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1992廢除刑法100條以及國會全面改選後方進入民主化時期,惟執政黨仍為過去威權,無法期待其主動清查財產並自我反省,而後轉型正義經歷李登輝時期、首次政黨輪替時期之發展,才逐漸成為法學界以及民間關注的重要議題。

  而第二個問題則為「黨產條例為何先於促轉條例三讀通過」,於2016年民進黨全面執政後,重啟關於轉型正義的討論,採取刑法學者林鈺雄所建議之「框架立法」模式,而黨產條例與促轉條例卻因府院不同調的規劃,使得黨產條例於2016年三讀通過後,促轉條例才於2017年才三讀通過,陳宛妤副教授認為,此種落差源於黨產條例已具一定民意累積,而促轉條例則因2006年時任陳水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使民眾觀感不佳,以及民進黨立法紊亂,框架立法打擊範圍過廣,除此之外,社會整體對轉型正義的薄弱認知,也使得促轉條例在與其他改革法案競爭下被犧牲。


  第二場演講中,陳信安(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副教授)以〈釋義觀點下的轉型正義——以促轉條例及黨產條例為中心〉為題,分別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之「平復司法不法」以及涉及黨國體制運作與延續之刑事案件提出其論點,由大法官解釋第499號、第721號以及第793號解釋觀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由法治國與民主國原則組成,作為國家整體運作時須遵循要求,陳信安副教授認為,於個案涵攝時應由假設性觀點出發,探討若無黨國體制之(權力)結構時,是否仍允許該等作為;而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之平復司法不法認定標準與處理範圍,陳信安副教授認為,鑑於過往侵害人民基本權之審判通常由軍事審判法院進行為之,僅以組織觀點理解「司法」尚嫌不足,應回歸憲法基本權利保護面向,以及組織法上審判原則,共同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內涵。


  下半場主題為「轉型正義法制的立法及解釋」,第一場演講中,陳柏良(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暨法學院助理教授)以〈台灣命運中不能承受之重?初探加害人/被害人多元圖像與政治檔案條例資訊回覆權〉為題,探討加害人與被害人多元圖像以及政治檔案資訊獲取權主體範圍,陳柏良助理教授以德國及南非為例,認為界定加害人與被害人時常落入二元區分(加害人與被害人、加害群體與被害群體),惟被害人或加害人常有著多元面向,於後威權時期政治檔案中,不應完全採信情治人員所記載之內容,而應審酌當時體制外線民或體制內審判機關是否基於自由意志或特殊權力關係而做出選擇。

  如何認定加害人與被害人亦影響後續政府檔案獲取權主體範圍,陳柏良助理教授提出的立法建議有二,一為遭非目的性侵害而被載於檔案者,也應被納入被害人範圍,二為基於研究目的的團體或個人,亦應透過學術倫理審查機制享有更高資訊近用權,陳柏良助理教授於結語提出「政治檔案的多元與多源化建構」,希冀透過探討政治結構脈絡高度不平等所形成權力濫用、加害人生命情境與命令結構以及公眾對話,建立族群和解與公民互信。


  第二場演講中,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合聘教授)以〈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為物—試論台灣轉型正義實證法化的基礎、爭議與局限〉為題,認為於大法官基於過往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詮釋(如大法官解釋第381號、第499號以及第793號解釋),勾勒出中華民國憲法之後設原則,而大法官於第793號解釋中首度肯認過去黨國體制存在,黃丞儀研究員認為黨國體制存在並非單純政治哲學上描述性概念,而是作為規範性評價,一方面重述事實,另一方面則確認過往狀態不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然而法律或司法解釋是否有助於轉型正義,黃丞儀研究員以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爭議、促轉會第6條第3項救濟程序以及政治檔案範圍界定為例,提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具體化後,可能面臨以審判與黨國體制為中心,忽略檔案清查與公開的挑戰,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可否解決上述問題,並達成轉型正義之目的仍有待進一步探討。


  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王泰升教授於會議結尾時提及,臺灣的轉型正義為遲來的轉型正義,過往以訓政經驗行憲導致法律價值無法被貫徹,轉型正義除了追究形式不法以外,也應擴及形式合法但實質上不合法之案例,此則留待未來更多的學術探討。





研討會當日影片

經王泰升、劉恆妏、陳宛妤、陳信安、陳俊宏、陳柏良六位報告人及主持人同意,以下依報告順序放上研討會當日的影片。


王泰升,開幕式



陳宛妤,〈轉型正義法制之形成:以黨產條例及促轉條例為中心〉



陳信安,〈釋義觀點下的轉型正義——以促轉條例及黨產條例為中心〉




劉恆妏,〖轉型正義法制的立法及解釋〗上半場評論



陳柏良,〈台灣命運中不能承受之重?初探加害人/被害人多元圖像與政治檔案條例資訊回覆權〉


陳俊宏,〖轉型正義在法律上的實踐及檢討〗下半場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