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史學會章程
1997年10月18日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法律史學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ese Legal Histo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台灣法律史之研究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義務
第三條
凡對台灣法律史有興趣從事研究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第四條
凡申請入會者,應由本會會員兩人推薦,經理事會審查後報請會員大會同意之。
第五條
會員有議決會務、選舉、被選舉及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贊助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參與本會活動之義務。一年未繳會費或連續二年無故未參與本會活動者,由理事會停止其會員權利;積欠會費累計達三年或連續三年無故未參與本會活動者,視同自動退會。但贊助會員不在此限。
第七條
贊助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為監督機關。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每年秋季召集之,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理事會應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七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為代理人。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代理人。
第十一條本會設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監事監督本會之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得敦聘國內外具有崇高學術地位或社會聲望,並贊同本會宗旨者擔任顧問,任期兩年,協助本會會務之推展。
第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長遴任之。秘書由秘書長報請理事長聘任之。
第四章 會務
第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春季與秋季各舉辦一次學術研討會,會員非有正當裡由不得缺席。
第十五條
本會得不定期舉辦專題研討會或座談會,及從事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活動,並發行有關台灣法律史之書籍或刊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入會費、會員會費、社會各界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應繳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本會會員每年應繳年費新台幣貳仟元,具有學生身分者應繳年費新台幣伍佰元。
第十八條
本會贊助會員每年應繳年費新台幣伍仟元。一次繳足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為永久贊助會員。
第十九條
本會解散時,剩餘財產移交公益團體補助法學研究之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得由會員大會以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修正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決議,由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成立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