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詠華(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在最近一則嘉義市戶政檔案資料展的相關報導中,新公開的史料揭露了當初陳澄波的戶籍資料記載其死因為「變死」。最開始的新聞報導中,「變死」被誤解釋為台語的「砰死」,後來才更正「變死」其實是日語的「非自然死亡」之意。這顯示出台灣的社會生活中——包含法制度與法律實踐在內——其實潛藏著許多未被發現或是被誤解的日本因素。
現在的台灣社會存在著一套非常縝密的戶籍制度,戶籍資料記載了每個人的出生、親屬關係異動、死亡等多項法律關係,而國民身分證字號與國民身分證更是國家確實掌握與分辨每一個特定人士身分資料的其中一環。雖然歷經多次變革,不過原則上現代台灣的戶籍制度可說是奠基於日治時期的戶口制度及其資料。相較於傳統清帝國以徵稅和維持治安為目的,僅收集部分且不夠精確的台灣人口資料,從1895年開始統治台灣的日本帝國及其轄下的台灣總督府,為了清楚了解與確實掌控台灣社會的具體人口情狀,從統治初期就著手清查台灣人民的家庭與個人狀況,同時並進行武器清查。歷經數次調查之後,1905年第一次臨時台灣戶口調查更進一步全面核對和更正各項戶口與個人資料。奠基於這些資料,1905年〈戶口規則〉與1906年〈戶口調查規則〉確立了日治時期台灣乃是由警察透過保甲掌握家庭與個人資料的戶口制度,而非由專職戶政機關辦理的戶籍制度。在日本統治期間,台灣當地舊有的保甲制度被改造為輔佐警察的半官方組織,警察得以運用在地保甲的力量深入民間、確實掌控台灣人民的個人狀態與身家資料。此外,台灣總督府每隔數年亦會進行「國勢調查」,定期全面核查全島的人口資料,作為擬定政策的參考之用。
在國家法規與警察強力執行的情況下,日治時期台灣的戶口法規得以落實在台灣社會中,戶口調查簿所登載的資料也有相當程度的正確性。因為接收了這些日治時期的警察戶口簿冊,所以在1945年接續著日本而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並不需要像當年的日本政府一樣耗費十年的時間來建立戶口制度,而是相對容易而且快速就能開始運作中華民國戶籍法制。不僅如此,日治時期戶口法規與實踐對於台灣社會更廣泛的影響,並沒有隨著政權移轉而煙消雲散。雖然〈戶口規則〉、〈戶口調查規則〉等日治時期法規自1946年7月起被廢止,之後台灣改為施行中華民國戶籍法,但是台灣人民在日治時期多年來養成與戶政事務相關的做法與觀念,仍然持續影響他們在戰後處理這些事務的實際情形。像是前述當時陳澄波的死亡登記資料中,死亡原因的「變死」其實是戰前日文的用法(戰後日文改為「変死」)。日治時期台灣的日文報紙、漢文報紙、以及文學創作,亦可見到當時人們使用「變死」此一詞彙來指稱非自然狀況下的死亡,例如意外事故、他殺等。就此而言,在二二八事件發生的1947年以及發生之後的時期,在法制上台灣顯然已經改為適用中華民國戶籍法,但是實際上運作這套制度的人們仍然保有過去日文詞彙的習慣,並且在中華民國法制下加以使用。
紙本資料的保存以及人們長期養成的習慣,導致日治時期戶口法制和中華民國戶籍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延續性,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與後來的中華民國政府在選擇和運用統治政策與技術時,更表現出統治者在辦理戶政事務上的另一種類似性。作為一個外來統治者的日本政權,在統治台灣初期遭逢當地人民的強烈反抗,政府進行的人口調查工作也是事倍功半。為了解決這個狀況,台灣總督府重新啟用了傳統中國法中的保甲制度,使其協助警察剿滅抗日份子,蒐集與調查台灣人民的身家資料,警察藉由保甲得以確實掌握當地人們的狀態。1905年〈戶口規則〉和〈戶口調查規則〉等法規決定排除地方官廳的戶籍簿、而採用警察和保甲的戶口調查簿,更是顯示出當時統治者有意選擇警察為戶政事務的職權機關,使得日治時期台灣(當時稱為「本島」)的戶口制度不同於日本內地的戶籍制度,而是具有強烈的警察行政與維持治安的特色。
相較於此,戰後施行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戶籍法已廢除了傳統的保甲制度,並且交付專職的戶政人員來辦理戶政事務。行政長官公署在1946年曾經明白表示,以維護治安、偵查犯罪為目的之警政,與以確定、公證人民身分為目的之戶政,兩者的功能與行政目的皆不相同,故不宜由警察來負責戶籍登記事務。然而,所謂單純用於身份證明的「戶籍法制」僅為一種短暫的假象而已。事實上,同時期的1946年「戶籍法施行細則」、「台灣省各縣市主辦戶政機關與警察機關查報戶口異動聯繫辦法」卻授權警察機關可以協助戶政機關或自行主動去查報人民的戶口異動狀態,藉此了解當地居民的生活狀況,進一步達成預防犯罪、維護治安之目的。
此外,「清查戶口」更經常是政府透過警察去深入了解和監控人民資料與行動的手段之一。在1947年3月至5月間的「清鄉」過程中,政府以「防止『奸匪暴徒』散匿鄉間僻處秘密活動」為名義,派遣軍、憲、警深入台灣社會進行調查,他們不僅清查戶口,更在清查戶口之後辦理連保與收繳武器。透過連保切結的方式,連保的數人之間互相監視舉發與承擔責任;藉由收繳武器的做法,政府得以壓制社會中潛在的反抗力量。不僅短期的政策如此,長期來說,台灣從1950年代就開始改為戶警聯繫的「雙軌制」:由民政機關主管戶籍行政、辦理登記工作,而警察機關負責戶口查察、管理外勤異動工作,兩者互相協助配合。從1969年開始試辦、1973年修正戶籍法而正式運作的「戶警合一制」,更是直接由警察統轄戶政以加強治安。在動員戡亂的體制下,政府藉由將戶政機構、業務、人員、經費等移由警察機關統一管理的方式,讓戶籍登記幫助與強化警察戶口查察,警察再透過嚴密的戶口查察,來偵查匪諜以及預防犯罪。一直要到動員戡亂時期於1991年結束之時,戶籍法才於1992年修正並終止戶警合一制,使戶政制度回歸常軌、不再服務於警察治安之目的。
在動員戡亂期間以「反抗共匪」為最高指導原則的政治氣氛下,中華民國政府以共產黨勢力在各國逐漸蔓延滲透,作為推行戶警合一制的理由。當時政府確實相當重視要偵防台灣社會中可能存在的共產黨份子,但是,更值得注意的是,當統治者想要強化國家控制與社會安全時,戶籍資料很容易就變成政府手中最方便也最有效的工具之一。中華民國政府把戶籍資料使用於強化治安的思惟,與其過去經驗和統治策略不謀而合。戰後把中華民國法制施行於台灣的國民黨政權,過去在訓政時期中國也是採用警察結合保甲來調查戶口和維持治安。因此,戰後台灣的戶警雙軌制與戶警合一制,其實也可算是重複過去的統治思維,以警察來統轄戶政事務與運用戶籍資料,把其當作警察行政中維持治安的一環。就此而言,日治時期與與國治時期(尤其是動員戡亂時期)統治台灣的兩個政權,所採用的戶政策略都非常相似地側重於國家控制以及維持治安面向,並且在實務運作上受到傳統保甲制度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而以連保的方式來監控人民的資料與動向。
新聞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186866
參考文獻/延伸閱讀:
郭詠華,《現代型國家下的個人身分及其識別:百年來的台灣個人資料法社會史》,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年7月。
吳勇正,《戰後台灣戶政變革之研究:從「接收復員」到「清鄉戒嚴」(1945-1949)》,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6月。
2015年1月11日 星期日
2014年12月14日 星期日
2014年度秋季研討會:台灣現代型地方制度之形成與發展
台灣法律史學會2014年度秋季研討會:台灣現代型地方制度之形成與發展
主辦單位:台灣法律史學會、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
協辦單位:中研院法律所
時間:2014/12/20(六)下午1:30-下午5: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7樓第一會議室
議程: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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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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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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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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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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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文物資料介紹:
主持人:黃宗樂教授(台灣法律史學會榮譽理事長)
報告人:吳宗謀(中研院法律所助研究員)
講題:法學史的人物研究----蘇俊雄文物與其運用可能性
綜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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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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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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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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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王泰升 教授(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
報告人:李鎧揚(台灣大學歷史系博士班)
題目:日治初期地方行政機構調整之討論----以街庄法人化為中心
與談人:吳俊瑩(台灣大學歷史系博士候選人)
報告人:黃守達(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題目:台灣戰後初期(1945-1949)地方自治的起源
與談人: 黃仁姿(政大台史所博士候選人)
綜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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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日 星期五
除魅中國: 1492 年之後中國主權的系譜
講題:除魅中國: 1492 年之後中國主權的系譜
主講: Teemu Ruskola
(美國艾默理大學法學院教授Legal Orientalism: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and Modern Law(Harvard U. Press, 2013)作者)
主持:陳昭如(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時間: 2014/10/15上午 10 : 00 - 11 : 3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霖澤館 1F 第四會議室
主辦:台灣法律史學會& 臺大法律學院法社中心
聯絡: r01a21003@ntu.edu.tw
主講: Teemu Ruskola
(美國艾默理大學法學院教授Legal Orientalism: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and Modern Law(Harvard U. Press, 2013)作者)
主持:陳昭如(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時間: 2014/10/15上午 10 : 00 - 11 : 3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霖澤館 1F 第四會議室
主辦:台灣法律史學會& 臺大法律學院法社中心
聯絡: r01a21003@ntu.edu.tw
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書訊〉中世紀後半的治安與國家
作者:吳宗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去年至今陸續出現兩本研究13到15世紀法國法律史的新書。其主題與內容都令人十分期待。
第一本《中世紀的重罪與懲罰》(Crime et chatiment au Moyen Age : Ve - XVe siècle)應該是Valérie Toureille的教授資格論文。Toureille由Claude Gauvard指導,於2000年以《中世紀末期(1450-1550)法蘭西王國北部的竊賊與盜匪》(Voleurs et brigands au nord du royaume de France à la fin du Moyen Age (v.1450-v.1550))在巴黎一大獲得博士學位。這部作品獲得重要獎項,並在2006年修改為《中世紀的偷竊與強盜》(Vol et brigandage au Moyen Age)於PUF出版。Toureille依據豐富的裁判檔案,研究百年戰爭結束後的中世紀法國社會將竊盜-搶奪-強盜這些行為犯罪化與嚴罰化的現象,並同時關注法律語言與犯罪制裁的變化。從博士論文出發,她更進一步討論在不同審判制度中、面對不同背景的審判者、依據不同的規範與從死刑到恩赦這兩極的處遇中,中世紀末期是否出現了一個「刑罰社會」。
不久前逝世的Jacques Le Goff與作者Valérie Toureille在法國廣播公司文化台中討論了這本作品。
第二本《聖路易的調查:統治與拯救靈魂》(Les enquêtes de Saint Louis. Gouverner et sauver son âme)則是作者Marie Dejoux在同樣是巴黎一大的Laurent Feller指導下於2012年答辯的博士論文。1297年獲羅馬教廷封聖的法國「聖王」路易9世(1214-1270,1226年即位)常被稱為「聖路易」。是法國法律史上最重要的君主之一。現在的巴黎司法大廈一樓仍然有19世紀修建時設置的雕塑,呈現聖路易坐在橡樹下審判的畫面。13世紀兩部較早開始流傳的法國固有法文獻《聖路易定制》(Etablissements de Saint Louis,作者佚名,約1272年成書)以及Phillipe de Beaumanoir的《Beauvaisis地區習慣》(Coutumes de Beauvaisis, 1283)一度都被認為是反映路易9世治下法國司法的史料。
本書全面研究了路易9世自1247年準備參加第7次十字軍東征前、一直到逝世為止,下令調查全國臣民陳訴地方治理或官吏的苦情或「冤屈」檔案。份量約1萬件。這份涉及社會許多階層的檔案非常早就被公諸於世。其中除了實質陳訴內容,還有一些程序性文件,因此很早就被認為是法國史研究的寶貴資料。然而長期以來卻乏人研究。這些調查為了填補國王遠離臣民的缺席狀態並鞏固新領土的政治目的,以巡迴法庭的形式依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各地解決紛爭。而非是要監控官吏或了解人口、資源這種更晚近意義的「行政」調查。被認為陳訴有理的臣民,可以獲得國王的賠償。這類可獲賠償的情形通常與遺囑實踐、返還在十字軍期間常發生的不當取得的財產以及尤太人收取的利息有關。而法庭宣判賠償時,是以國王的救贖為名義。這項直接走向臣民的大規模實踐傳播了國王公正良善的理念,也呈現成形中的法國中央政府如何立基於當時意義的「法治國」精神上。
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台灣法律史學會章程
台灣法律史學會章程
1997年10月18日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法律史學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ese Legal Histo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台灣法律史之研究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義務
第三條
凡對台灣法律史有興趣從事研究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第四條
凡申請入會者,應由本會會員兩人推薦,經理事會審查後報請會員大會同意之。
第五條
會員有議決會務、選舉、被選舉及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贊助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參與本會活動之義務。一年未繳會費或連續二年無故未參與本會活動者,由理事會停止其會員權利;積欠會費累計達三年或連續三年無故未參與本會活動者,視同自動退會。但贊助會員不在此限。
第七條
贊助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為監督機關。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每年秋季召集之,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理事會應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七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為代理人。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代理人。
第十一條本會設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監事監督本會之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得敦聘國內外具有崇高學術地位或社會聲望,並贊同本會宗旨者擔任顧問,任期兩年,協助本會會務之推展。
第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長遴任之。秘書由秘書長報請理事長聘任之。
第四章 會務
第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春季與秋季各舉辦一次學術研討會,會員非有正當裡由不得缺席。
第十五條
本會得不定期舉辦專題研討會或座談會,及從事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活動,並發行有關台灣法律史之書籍或刊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入會費、會員會費、社會各界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應繳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本會會員每年應繳年費新台幣貳仟元,具有學生身分者應繳年費新台幣伍佰元。
第十八條
本會贊助會員每年應繳年費新台幣伍仟元。一次繳足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為永久贊助會員。
第十九條
本會解散時,剩餘財產移交公益團體補助法學研究之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得由會員大會以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修正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決議,由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成立大會通過後施行。
英國樞密院的美洲上訴案卷數位目錄註解版正式公開
作者:吳宗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美國Ames基金會支持的線上出版計畫之一、英國樞密院的美洲上訴案卷數位目錄註解版正式公開。內容包含800多宗案件,其中北美13州殖民地的案件占三分之一。也包括加拿大與加勒比海殖民地的上訴案。類似的樞密院上訴案整編工作也在印度與澳大利亞進行。
詳細介紹參見:http://amesfoundation.law.harvard.edu/ColonialAppeals/introd.php
延伸:http://amesfoundation.law.harvard.edu/ColonialAppeals/opportunities.php
http://amesfoundation.law.harvard.edu/ColonialAppeals/
美國Ames基金會支持的線上出版計畫之一、英國樞密院的美洲上訴案卷數位目錄註解版正式公開。內容包含800多宗案件,其中北美13州殖民地的案件占三分之一。也包括加拿大與加勒比海殖民地的上訴案。類似的樞密院上訴案整編工作也在印度與澳大利亞進行。
詳細介紹參見:http://amesfoundation.law.harvard.edu/ColonialAppeals/introd.php
延伸:http://amesfoundation.law.harvard.edu/ColonialAppeals/opportunities.php
http://amesfoundation.law.harvard.edu/ColonialAppeals/
從法律史觀點論祭祀公業條例的制定及施行
從法律史觀點論祭祀公業條例的制定及施行
台灣法律史學會 2014 年度春季研討會
地點: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 4樓 1401 教室
主辦: 台灣法律史學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
時間: 2014/ 7/ 12(六) 13:30~16:00
議程:
開幕致詞:黃宗樂教授(台灣法律史學會榮譽理事長)
主持:王泰升(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臺大法律學院教授)
與談:
祭祀公業法制的歷史脈絡
曾文亮(中研院臺史所助研究員)
性別平等觀點的祭祀公業法制批判
陳昭如(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祭祀公業法制與身分法
黃詩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神明會、祭祀公業與土地法制
陳立夫(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聯絡方式: legalhistorytw
@ 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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